4778-1906-Land-sale--Ma-Lung-Kung-Village-New-Kowloon — Page 1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UNE 22, 1906.

1139

輔政使司師

憲示第五百 五十號

曉諭開投官地事照得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五日郎禮拜一日上午十點鐘在 大埔田土廳照一千九百零六年第三百六十五號 憲報總章程及 下列額外章程開投耕種地一以七十五年爲限由一千八百九十 八年七月初一起計期滿可由 皇家再定實地稅續二十四年 至期前三日止等因素此合殛出示曉諭俾衆週知爲此特示

茲將該地形勢開列於左

在香港新界田土廳照一千九百零六年第三百六十五號 憲報賣 地總章程及下列額外章程開投官地一段作爲起造地段由一千八 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起以七十五年爲管業/期期滿則由 皇家 再定買地棁續批二十四年至期前三日止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 俾衆週知爲此特示,

茲將該地形勢章程開列于左

此號册錄丈量約份第四號地段二千七百九十二號坐落新九龍馬 龍公村北二十六尺南二十六尺東三十五尺西三十五尺共計九百 一十方尺每年地稅銀三面五毫投價以五十五圓爲底

額外章程

校得該地股之人由投得之日起三日内除股價外須繳銀三百元作 爲在該地上屋宇之價

此 册錄丈量約份第六十五號地段第一百五十一號坐落土名谷 埔新圍四至界址尺寸則按照所附之圖則計闊三千四百二十方尺 每年地稅銀二毫五仙楼借以十五圓爲底

額外章程

一在該地上不得起造屋宇

一千九百零六年

六月

十八日示

憲 示 第五 百霁 三

二投得該地服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十二月內在該地段建一堤學用銀 不得少過五十元至合副田土官之意爲度 一千九百零六年

輔政使司師

二十日示

曉論事照得現

憲示第五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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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政使司師

曉諭開投官地事照得現奉

督憲札開一千九百零一年海坦海底則例第三段經本部堂議准將 香港屬新界坑口村附近之海坦海底幷海地批租以七十五年爲期 由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日起期滿可續批至 大清國大皇帝將該地畫

督憲札開定於西本年六月二十九日禮拜五日下午兩點半鐘大英國大皇帝管業期限九十九年前三日止即於原限加多二十四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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