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1-1906-Land-Sale--R-B-L-124-The-Peak — Page 1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798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11, 1906.

1

蛊示第四百 輔政使司師

曉諭事照得現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五月二十一日即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務司開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管業七 十五年惟須遵照 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輸納等因奉此合出示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係册錄山地段第一百二十四號坐落山頂貼近山地段第 二十八號該地西至東北邊五十尺西南邊五十尺東南邊三十尺西 北邊三十尺共計一千五百方尺每年地秘銀八圓投價以一百八十 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般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跟三日内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署呈緻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庫務司署繳銀二十 五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明册錄 抛安立該地每角 以指明四至等費

13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呈微 田土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二個月内須用堅固材料及 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设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或磚

及灰坭榮嶠用瓦蓋面或 工務司批准別樣物料而造必須牢賁 可經久遠及須遵依本港隨時頒行之建造衛生則例章程各等別樣 工程須厚呈 工務司待有批准方可此等增善工程估值不得少過 二百圓

七不得將該地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並不得將臭 穢之物堆至在該地段個敢地段有堀起餘坭在本處或隣近國家地 堆放不得過埠斜歪恐妨雨水冲塌所有斜坡須用草皮蓋當 或建築脚 磡相護並投得該地之人每日須將屋内穢物搬遷別處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十四日將其} 年應納稅按 月數分納 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抛十二月廿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十四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禋得該地段之人俟将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合 工務司之意始領 該飛官契由一千九百零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起準其營業七十五年 上地段形無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 納一半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納一半幷將香港山地段官契草程印 於契内 契內載明該地管業可以再定七十五年爲期 銀由 丈量 師定奪

!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