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1-1906-Land-Sale--Austin-Road-Kowloon — Page 2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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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AN. 5,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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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繳 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二十四個月内須用堅固材料 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图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或 灰坭築墻用瓦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別樣物料而造必須牢 實可經久遠及須遵依本港隨時頒行之建造衛生則例 程各等別 樣工程須呈 工務司待有批准方可此等增善工程估值不得少 過一萬圓

七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並不得將臭 穢之物堆至在該地倘該地沒有掘起餘坭在本處或隣近國家地 堆放不得過於斜歪恐妨雨水冲塌所有此等斜坡須用草皮舖蓋 安當或建築脚 磡相護投得該地之人每日將屋內穢物搬遷別處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廿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 月數分納 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十二月十五 日先豽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十四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椴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台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 該熱官契由投得之日起準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所定稅 課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抛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西歴十二月二 十五日納一半幷將香港九龍內地段官契章料創於契內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錢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織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 出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 及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殺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役得該地之人倘將合同交給他人該承受人朗箕爲投得該地管 業之主所有上開章程及下列格外章程須當凜遵一切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既經工務司批准可將該地整平地盤幷將圖內綠色 之處填平

二投得該地之人既經工務司批准可將鄰近 國家地之坭搬運以與 該地惟要依該司指示

三本年三月卅一日以前若未經園莊事務官允准 國家培植處之樹 木不得擅行動伐

四該地須要地界分明照數伸訐地價地稅然後發給官契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皮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數

此號地係九龍內地段第一千一百七十一號每年地秘銀一百五 十二街

正 月

初三日示

一千九百零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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