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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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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憲 示 第四十八號

新界南約理民府史

布告開投官地事照得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一千九百三十七年二月廿六日卽星期五日上午 十一點鐘在香港聖佐治行二樓新界南約理民府署照一千九百三十 四年第三百六十四號憲示所列投賣總章程及下開特別章程開投官 地一段(卽大澳鹽田第四號)以爲鹽田之用以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由 一千九百三十七年二月廿六日起計等因奉此合亟出示布告俾衆週 知此佈

茲將該地段詳細情形開列於左

此蜊囹係册錄大澳鹽田第四號坐落大嶼山大澳該地四至廣闊有期 圖載明存在香港新界南約理民府署任人看閱共計二十一英畝又一 英畝百份之四十二每年底價地稅銀四百圓爲

特別章程列左

(一)該地段祗準用作鹽田將來發給官契須註明承批人或其承辦人 或代理人於合約期內無論何時如不將該地用作鹽田則政府得 將該地-

(二)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違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 日起限三日內違章將合約内所載每年地稅之半數在南約理民 府繳納其餘一半則於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六日在南約理民府清

繳嗣後該地每年之地稅每年須於二月廿六日在南約理民府全 數上期繳納至滿十五年期爲止

(三)承批該地得依照存在南約理民府之圖則所規定享有通行權 (四)投得者準將該地段一部份不得多過一英畝百份之四面積建築 屋宇條件由南約理民府批准

五)如未得南約理民府書面批準不得在該地段另建築任何屋宇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印立官契頌在南約理民府繳納印契銀世圓又 該官契狼 香港新界地段官契普通及特別章程刊印在内 良將現有之基壆保存并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於承批期内須 時常修整完善

(八)承批該地之人不得任由該地段穢濁或丟棄之水流至附近政府 或私家之地方并不得將臭穢之物放置在該附近地段之任何部 份

(九)如政府須在該地段有所發展投得該地者 該地段有所發展投得該地者不得向政府要求賠償 損失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倘不違照此項章程辦理則政 則政府得將該地沒收 作爲未經出投而投得該地段之人所繳納之地稅亦得全數-

公 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倫有短細及一切費用仍令前投得該地段之 人照利息八厘計算補足

(+1)該地段由一九三七年二月廿六日起歸投得之人管業 (三)承批二字包括買主及其承辦人或管理人或受託人 一千九百三十七年 二 月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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