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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名其地之界限 並須 常加修飾使不至塗滅難辦
四領牌者不得自以爲該地之業主筋地天然所自產之物不得占爲己有 五界内如有墳墓領牌者不得褻瀆亦不得柜阻人陔葬於其地内所有一 切墳墓淍圍 i丈闊之草皮不得擾動
六松樹牌如由個人領取其累内之草領牌人不得禁人割取惟該係 由闔村出名領牌者別村人如未經該村人允准不得擅自在其地割草 七公正營業之人有事行經其處領牌者不得阻擾
八松樹牌費每畝每年一毫奠每張牌費至少亦須一元上期繳納首年期 滿次年轉牌如其界内每畝之松樹大小齊整各樹之枝幾及相接其低 枝未枯者并不斬伐地上無空曠之態則其地爲一松林牌費可减至 每年每畝二仙如其地之松樹種植不甚安善則稱爲大等松林若欲轉 牌費照舊
樹皆不准
五領者不得將其地多少轉批與人
一千九百違七年四月初二日所定之例章嗣後作廢
◎ 新界酒牌例章 〔新九龍不在其列
督憲會同議政局於一千九百零九年八月初七日訂立 一本例音內凡有新界字樣係指一千八百九十八年照中英兩國所立之 約加入木港 土地是也
凡有新九新界字樣係指馬頭角九龍城深水埔一帶與舊界相連之 新界其界線經在田土廳地圖內註明者是也
新界分子 北二路其兩路分界經督憲會同議政局劃定於一千九百零 九年第二百六十三號憲示内頒布本例凡有南路北路等字樣均照該 憲示之界限爲準
九領牌人一年內所伐之松樹不得多於該地之樹四份之一並不得斬伐||二除新九龍之外新界各處居民須依下開例章辦理方准將各項洋酒土 野樹如一年內伐樹多於四份之一副田土廳可不准其轉
十國家可隨時取回其地惟須備價買其地内所種之松樹並將其己繳牌 費核計給回
十一領牌者其地若屬一等松林如欲將其樹發賣須先問國家買否 十二國家若欲購買之領 牌者可照市上行情取價或取國家松林中之 時樹木抵換均隨其意
十三如國家允爲轉牌倘其人雖不行轉換而仍續在其地種楠木國家 可勒!! 繳所欠之牌費如經己換給新牌一式
十四離村鄉二百五十碼內之林及其牌内所聲明之大.岬五十碼以內之
酒發賣或蒸製烈酒
甲須稟領有安合之牌照如附列之格式者 乙 須繳費
丙須遵牌照內之章程辦理
「三南約之酒牌由巡警道發給其北約之酒牌由新界理民府發給酒牌 有三項其格式列於本例之後甲乙丙三項是也皆係每年西四月十 七日滿期
四各項牌費經列明於本例附列之丁宇單內交由庫務司或其所委之員 收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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