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九百一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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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倉或別有如何用處如有未經 督憲批准而檀將該地改作別用 在違地契所麗明者政府可即將該地之一份全地入官該承批人 或其承辦人代理人轉授人繼業人不得異秤至若該地下藏之 译亦有章程明写 皇家之物不得掘取該地與篩現屆批期滿後 承批人儘可續批七十五年至期三日止惟地税則須再由工程司 定
三投得該地者須呈緻銀二百五員以爲將現時國家之電線屋遷夥二 永五員以爲界石之用三十以爲印契之用
一千九百一十一年
九月
第二 百 三
三十六號
工程司可使冷
曉論事照得現泰
督憲札開按一千九百券 年海坦海底則例第三歎章程凡有似辨聚 以給發上開之地地紙為不合者限於本年九月初一日起以一個月 内爲期将所辨駁各節具稟前來本署供可將辦駁情由請 督憲會 議政局商酌限期滿後旋經議政局决議以爲招人批受爲合即將該海 坦及海底於西歷一千九百一十一年十月初九日下午三點鐘在工程 司署開投凡批受人於所領之地紙内载 界地邬包括地段内海底及沙 攤之權利無論因公因私不能爭執批受之人管業等因奉此合融出 示酴鹿為此特示
九
月
初一日示
初一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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