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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土廳 華
四號
曉諭事照得現奉
督靑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二月十三日卽禮拜四正午十二點鐘在新界 凹頭差館照一千九百零六年第三百六十五號 憲示所列投賣總章 程盡擇其合於蠔塘用者及下列額外章程開投蠔塘官地一段以二十 一年爲管業之期由一千九百零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計等因奉此合 出示曉諭俾衆週知爲此特示
茲將該地情形詳細開列於左
此號册錄蠔塘地段第十號坐落土名後海該地段西圍界址經在圖則 内註明香港新界田土廳及大埔田土廳均有存案約計闊二十二英畝 每年地稅銀當衆出投以十五圓爲底
額外章程
一該地只准養蠔用不准另作別用
二校得之人應得該地官契其格式於投賣之日各人可觀有田土司 之花押在其下該官預備時投得之人隨時呼到即須簽立
三投得之人由投得之日起三日內將一千九百一十一年一年內之地 稅呈繳田土司
四未簽立官契以前如 國家着投得之人具保結二百元保其照官契 內各章程安辦該投得之人應即具結至合督憲之意爲度
五各人出價投地每次不得少過十圓
一千九百一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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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初十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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