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561-1934-Particulars-and-Conditions-of-all-sales-of-Crown-Land-in-the-New-Territories — Page 2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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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4, 1934.

權利頂與別人該項受者亦湏遵依各普通及特別投賣章程辦理 各權制法亦歸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四)各該地之實在界限湏清丈量安當然後發給官契倫日後查出該 地之廣闊比以上章程所列者有贏餘或短細則地價差餉均照投 賣時者伸算

(畫)如未得理民府允許不得在該地建築墳墓亦不得擅葬骸骨或貯 放金塔

(去)投得各該地者或其承辦人或受託人如投買該地係有建築條件 者則須先得理民府簽發憑照謂其已遵照各件辦安又如係無建 築條件者則須得理民府憑照謂該地經已開闢得其滿意方准將 地或其一部份或其權利轉讓與人如未得憑照又未得理民府 允許則除典當外不得將其售賣或轉與

(七)除投賣該地之特別章程另有所規定外投得該地者概不得有出 海權而對於該地附近或貼近之水道亦不得有出水

地及海道或水道之處將來政府將其塡平投得該地者 石亦不得索 討賠償費

額外投賣程章

(一)祇限於耕植地段

(甲)地上不准建造各等屋宇

(二)袛限於屋宇地

(乙)管業期內投得之人不得任由該地連續荒廢兩年而不照該 處風俗耕植

(丙)以上所訂之地稅五年後由量地官或 督憲所派之專員再 公平擬定嗣後投得之人須依照新定之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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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凡在該處建築屋宇如未經理民府發給准照不得用作齋堂 或類似齋堂者

(乙)在該地建築屋宇或將該地發展湏將此項工程圖則正副各 一份及該地全躉屋宇之圖則正副各一份指明此項工程係 在何處呈交理民府批准方得建築此項圖則湏由政府批准 之畫則師繪畫叉凡建築屋宇均須一律遵照下開章程辦理 (一)凡新建之屋其面前之街或空地至少須有廿五英尺

(二)凡建新屋屋主湏就其名下之地在屋後留出空地一幅 其廣闊至少須有盖瓦之處一半之面積

(三)除空地之外須另建六英尺 小港

(四)凡建新屋不得深過三十五英尺惟橫突光足者則可

(五)非得理民府書面批准屋之高度不得高過廿五英尺亦 不得多過兩層而每層至少須有十英尺高

(六)凡建新屋其樓下須離地面至少六英寸如理民府視爲 必要則離地之高度須足安設渠道方可

(七)關於疏通該地渠水辦法須得理民府滿意及批准方可

(三)凡依照此項章程在該地已建之屋宇如未依照特別投賣章程第 二條將屋宇之圖則呈繳理民府批准不得有所增加或更改又此 項圖則無須政府批准之畫則師繪畫除非此項增加或更改致令 該屋成爲新建歸全間一九零三年保衛 零三年保衛民生及建築屋宇則例内 開之第三十九節第六款所規定者或此項增加或更改要用英坭 石矢者

四)如工程司對於該地

須要搬移其搬費投得該

接電

諭線

小電話線穢水渠及暗渠視爲 民府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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