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80-1909-Land-Sales-Fan-Ling-and-Un-Long-Tung-Tau — Page 2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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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OCTOBER 1, 1909.

地稅銀一圓五毫投價以三圓爲底

第三段册錄丈量約份第一百一十五號地段第一千零九十八號坐落 土名元朗東頭北十尺六寸南十尺六寸三十一尺西三十一尺共計 三百二十五方尺每年地稅銀三

圓爲底

額外章程

投得第一千零""十八號之地不准建造各項屋宇 一千九百零九年

憲示 第六 百

田土廳 華

曉諭事照得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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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十月初九日禮拜六日上午十點鐘在大埔新 界田土廳照一千九百客六年第三百六十五號 憲示内所列投買 章程開投耕種官地二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由-千八百九十八 年七月初一日起期滿則由 皇家再定實地稅續批二十四年到期 三日止下列額外章程第一三四共三歎係指第八百四十五號地而 言又第二四五 共| 歎指第七百四十七號而言等因此台殛出示曉 俾衆週知篇此特示

茲將各地段形勢章程開列於左

第二段册錄丈量約份第一百八十號地段第八百四十五. 號坐落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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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錄丈量約份第六號地第七百四十七號坐落土名禁計 廣闊一英畝百分之十五分每年地树一毫五仙股價以十七側爲底 額外章程

一第八百四十五號地上不准建造各等屋宇

二以上所訂之地稅五年後由量地官 督憲所派之專員再公平 定嗣後投得之人須照依新定之稅繳納此等章程須在 國家所給 之地紙内肚明

初一日示

三在期內投得之人不得任由該地連續荒廢五年國家所給之地紙内 須有此款章程註明

巡警道畢

叫投得之人並無在附近該地岸邊上落之權倘日後在該處填地不得 索取賠補此等額須在 國家所給之地紙内注明

五若未稟請田土官給有憑據無論何等屋宇不得建造該地以上倘經 禀請允准仍須每一方尺增補地價錢七夜兼收地税以每年 每英畝九十九圓計算 一千九百零九年

憲示第六 百 百 二十

鹿融事照得誌奉

二十

督憲札開招人投接修整第四號 國家巡海小輪船整理完善至台 大圍北三十四尺南三十四尺東二十九尺西二十九尺共計九百八十一國家船官之意爲度所有投票均在布政司署收截限期收至西歴本年

一日示

六方尺每年地稅銀三仙股價以三圓爲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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