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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APRIL 2, 1909.
2.
憲示第二 百 - 十 三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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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司梅
曉諭事照得現
督憲札開將港內各銀行呈報西歷一千九百祥九年三月份批评
選用銀紙幷將存留現銀之數開示於下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此 特示
印度新金山中國匯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三百二十四萬九百一十 三圓
實存現銀二百四十萬圓
香港上海匯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一千三百五十九萬九千四百三十
Phot
實存現銀一千三百萬圓
中華匯理銀行簽發通用銀紙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四惻 無現銀存
合共簽發通用銀紙一千六百八十九萬七十一百七十三 合共實存現銀一千五百四十萬買 一千九百零九年
四月
二日示
一千九百零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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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
三瓶
二 十六號
田土廳 華
曉諭事照得現本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四月十三日卽禮拜二日上午十點鐘在大埔 新界 田土廳照一千九百零六年第三百六十五號 憲示內所列投資 總章程開投建造官地一百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則由一千八百九十 八年七月初一日起期滿則由 皇家再定實地稅續批二十四年到期 前三日止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俾衆遍知爲此特示
投得該地段之人須照第五款總章程用銀經營其地估價至少一白圓 茲將該地形勢章程開列於左
此號錄丈量約份第六號地段第七百三十七號坐落土名禁山北四 十二尺南四十二尺東三十五尺西三十五尺共計一千四百七十方尺 每年地枇銀三圓五毫投償以十五圓爲底
四月
初二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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