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
P85-86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0 November 1993
87
香港立法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Chinese.
87
(三)我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述的,感到很憂慮,有關條文提出:「特區應自行立法
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國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又提到一點,就是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相類組織建立聯繫。這方 面的法律現在當然未有,因為是將來才制訂的。根據李華明議員的看法:因為將 來才制訂,那應該屬於我們的自治範圍,所以現在我們不需促請中國政府承諾第 二十三條所訂的法律,以保證不會剝奪第三十一條所說的出入境自由。這種說法 固然是有道理。不過,既然我們一方面信法治、講理由、講基本法,但另一方面 在我們的意識、經驗裏,加上最近的事件,確實知道中國政府在這一方面做得不 如人意,有些離譜。因此,我們希望不要迴避,不要因是將來的事而不談論、不 促請有關方面去做。如果是實事求是的話,便應希望中國政府對一些有問題,我 們不清楚的或中國方面有特別理解的概念,在這段時間內,能夠透過預委會或官 員多加討論,這會有助我們理解,令市民多明白有關概念,知道我們將來的權 利、自由、限制。當然,坦白說,在最極端的情況下,若中國政府對第二十三條 所理解的是很離譜,令我們很擔心、害怕的話,當然市民可能會有更多時間決定 選擇是否留在香港,還是移民或早作部署。如果中國政府認為第三十九條所說兩 國公約中給與香港市民權利和自由保護,非其所願,覺得當時制訂聯合聲明和基 本法時,加入兩項公約是錯誤之舉,其原來的意願是不想公約所載的權利適用於 香港,那麼請說出來,讓香港市民知道,這對將來市民安身立命相當重要。可給 與在香港生活的市民選擇前路。
另一方面,有關基本法第十八條所說的,剛才劉慧卿議員亦指出,即關於國防外交範圍 内的一些法律,是應該屬於全國性法律,可以在香港實施,但若屬於自治範圍內的話,全 國性法律就不應在香港實施。這個觀點我很同意。同時若中國政府的有關法律專家或官員 能在這方面作出保證的話,相信香港市民亦可更放心。
最後,剛才很多議員談到,移居外國取得外國護照的原香港市民,而同時又是香港將來 的永久性居民,有權在香港居住,那麼他們將來出入境是否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還是 根本上與其他永久性居民有本質上的分別呢?我覺得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現在有很多人 才外流,加上我們亦正在討論永久性居民的定義,那麼如果他們能夠知道在回港時自己有 出入境的自由,我相信對於他們將來在香港的發展,繼續對香港的繁榮安定作出貢獻方 面,會很有幫助。要他們每次回港時,都要到他們國家內的所謂大使館求助,這是我們不 願見的。
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DR SAMUEL WONG: Madam President's deputy, the motion calls for undertakings from China, on freedom of movement; and from Britain, on honouring its responsibilities. The response to be expected from China is that the Basic Law Article 31 guarantees freedom of movement and therefore we already have the undertaking we seek. However, this may not be enough because the Basic Law does not define "freedom", and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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