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894-FCO40-4167-Hong-Kong-localisation-of-laws-carriage-of-goods-by-air-1994 — Page 3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d)

就上述牌照可附有的條件(包括客運費、貨運或其 他收費方面的條件,以及與指明服務或指明類別的 服務(在所有情況下均指在民航之中提供或就民航方 面而提供的服務)有關的條件),並為確保該等條件獲

得遵從,訂定條文;

(e)

就上述牌照的有效期的延長或就上述牌照所附條件的 更改,訂定條文;

(f)

就上述牌照的申請人或持有人須向規例所指明的當局 提交的資料,訂定條文;

(g)

就發出或轉讓規例下的任何牌照,訂明所須繳付的費 用,或就更改該等牌照所附有的條件或就延長該等牌 照的有效期,訂明所須繳付的費用,或授權由規例為 此所指明的任何當局或其他人釐定該等費用

而該等規例可就不同類別的飛機或不同類別的牌照訂定不同條女。

(2)

為確保根據本條所訂立的規例獲得遵從,該等規例可訂定各 項罪行,並可就定罪後施加下列刑罰,訂定條文

(a)

如屬首次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罰款不超過$500,000或監禁不超過3個月,或同時處 以該等罰款及監禁;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各次違反該等規例的罪行,循公訴 程序定罪後,罰款不超過$5,000,000或監禁不超過2 年,或同時處以該等罰款及監禁

6.

有關空運業務及使用設有海關的機場的資料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訂立規例

(a) 規定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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