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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九八六年核裝置(香港)(修訂)金

這規定用等同於特別提款權的港元,而非以等額英鎊計算 傷害或毀壞賠償下限;並授權金融司證明特別提款權在任

何一天為該目的而定的港元價值。

6. 因此,有關運送核材料的責任的一九六五年法的條文現時是香 港法律的一部分。除非有關條文進行本地化,否則便會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失效。雖然當局並不預期往返核装置的核材料運送會經常 途經香港,其實根本不會途經香港也說不定,但當局須考慮到付運核 材料可能在香港境內發生事故,導致有人就所發生的傷害或毀壞而索 償,這是審慎的做法。因此,就這個問題在香港制訂能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後繼續有效的本地法例,是恰當的做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巴黎公約或其議定書的締約方。不過,中 方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通報英方,謂中方原則上同意在一九九七年 後把巴黎公約及其議定書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聯合聯絡小組

屬下的國際權利與義務專家小組將於適當時候討論雙方須採取的措施 以確保由該公約及議定書產生並影響香港的國際權利與義務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之前,基於第 6段所述的理由,有關的國際協定應通過立法,以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

十日後繼續有效的法律,繼續在香港本地法律内實施,這是恰當的。

建議

8.

英方因此建議制訂一份條例草案,把通過一九七六年、一九八

三年及一九八六年核装置(香港)令適用於香港的一九六五年核装置法 一九七六年先天缺陷(民事責任)法和一九八三年能源法的條文本地 化。該條例草案規定在世界任何地方的核裝置經營者有責任確保把核 材料運送往返核装置,或由他人代表經營者進行運送,而有關運送是 在香港境內進行時,核材料不會損害任何人士或毀壞經營者以外的任 何人士的任何財產,而有關的損害或毀壞是由被運送的核材料內的輻

射物質引致或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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