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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J 14 F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
粵港合作双边专家组会谈
关于“会谈议程”议题六的共识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供港水、 食品等的放射性监测,超过共同同意
的放射性控制标准的食品和水的控制,
香港对符合标准的水和食品的接受及保证措施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粤港合作双边专家组关于“会谈议程”之议题
六达成如下共识:
I.
供港水
1.1
平时由每方对水进行的放射性监测和结果的交换
供港水平时的放射性监测由广东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负责,考虑到监
测结果是为供港水放射性本底,从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出发,该中心在深
圳水库和供港水渠入水口各设一个水样取样点,由该中心按照平时的取样周期 定期取样测量。测量结果和监测核素及取样频率的详细资料作为年报内容在会
谈议程之议题四的平时监测数据交换中一起发送给港方。
1.2
广东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时由方对水进行的放射性监测
当广东核电站发生严重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在事故的(中)晚期,由
广东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按如下应急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a) 取样点:深圳水库和供港水渠人水口各一点(与平时监测点同)。
(b) 取样监测频率:于接到指令后在每天定时取水样(双样),立即进行监测, 直至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为响应港方加强监测的要求,粤方同意一旦监测结果 达到或超过双方同意的控制标准值的50%时,每隔4小时取样一次。
(C)监测内容:按国际惯例监测Sr-90、I-131、Cs-134、Cs-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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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广东省应急指挥中心在收到监测结果后尽快通过应急信息交换渠道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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