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指挥时,派出方如可能,将另派指挥人员;如不能另派指挥人员,可 撤离支援方力量并返回原地:
b. 支援方指定的指挥人员在认真执行下面d条情况下可与其原地的总部保
持联络:
C. 支援力量和物资只能用于要求方提出的而支援方同意的、并以书面形式
确定的用途;
d. 支援力量听从受换方的指挥,数据和结果只能报给受爱方,需要向支援 方递送结果时,由受援方按规定进行,支援力量不得向支派出方直接 报告数据。支援力量在未经受爱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能携带照相、摄 影、录像、通讯设备及器材进入受爱方。
e. 受爱方对支援力量必须认真爱护使用,像己方工作人员一样解决支援力
量的后勤保障和交通问题,撤离应急力量时要安排支援力量优先撤离。
2.4
支援力量的退出和返回
a. 支援方在和受爱方经过协商后,可以撤离支援力量;
b. 受爱方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安排支援力量的退出:
C.
支援力量退出时,交出所有进入受方境内后取得的文件和数据及结果, 未得到受方的同意不能携带出境;
d. 当某项工作终止时,要优先安排支援力量的退出;
e. 支援力量退出时,受援方要确保他们的交通和后勤保障直至支援力量返
回支援方;
2.5
给以支援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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