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MAY-1993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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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團體促進民主政制聯會
Jomt Association of People's Organizations for Promotion of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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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外交部次官願立德先生閣下:
我們致函閣下,目的在嚴正地提醒英國外交部:英國政府對! 香港負有法律和道義等責任,她必須誠實而有效地完成該等責任 就目前的政改問題而言,英國有責任確保未來的政制安排,必 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
約>>所規定的人,權標準;
(二)為港人所接受。(
《公約》的人權準則:
<<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每個公民都應有權利和機會,不 受政治或其他見解、社會地位、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 別,不受無理限制,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和被選,而這種 選舉應是普及而平等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現。
正如香港大律師公會九二年七月十四日的聲明所言: 所有立 法局的選舉,均需符合上述公約及<<中英聯合聲明>>,而現存的 選舉制度,是違反該等規定的。
選舉/,正是
「民促聯」必須指出:現有的所謂功能組別 按照香港市民在社會地位、財、身份等區別,而設置與及不設 預選舉組別,一方面歧視性地、無理地限制和剝奪大部份成年公 民參選和投票的權利,另一方面製造少數人的政治特權,特別地 分配大席位于一些人口不多的階響,而且此等席位的分配也並 非按照此等界別之間的人口比例劃分,完全違背<<公約>>列明的
普及:
平等 「不受無理限制」等原則:
་
<<公約>>第二十六條亦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應用在選 舉法律時,就要做到「一人一票一等值」的原則。美國早有案例 確立這個關釋(註一)。也就是說,每個成年公民都應擁有投票茂 選舉權,而每票都必須有相同的影響力。現行的功能組別,肯定 違反<<公約>>第二十六條的原則:
此外,中方意在製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時,提出所 謂選舉委魚會「選舉」,把選舉相當一部份的立法機關成員的權 力,交給一個成員,完全背離香港人口比例的「選舉委員會」。 其中工商金融界別的人士,竟可佔去委員會成員的四分之一:懲 明顯,此種方法亦是既不普及,又不平等,-
斥着無理的階層 例限制,不符合《公約>>的人權標準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又規定< 公約>>在九七年以後仍然有效,也就是說,未來的香港政制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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