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事務規例第183(2)條亦規定,試用期通常為兩年。因此,在一九八九 年十月一日之前受聘的技工及高級技工薪節人員,其實任日期應為一
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計兩年後的日期(下文第4段另有規定者除外) 。至於在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或以後受聘的人員,其實任日期則應為 人職有關薪節職系之日起計兩年後的日期。
4.
此外,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3(3)條亦規定,不屬於常額編制的公 務員,如服務超過一年後轉任另一職位,而該職位的工作性質與原職 相同或類似,則該員在新職位的試用期,可減至不少於一年。因此, 根據這項規定,如公務員在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之前已在技工及高級 技工薪節職系服務超過一年,其實任日期應為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 計一年後的日期。
體格檢驗
5.
鑑於要為大批實任日期須追溯至較早日期的現職人員安排體格 檢驗會有實際上的困難,當局規定只有那些在過去幾年經常或長期放 取病假的人員,才須接受體格檢驗,即與需要召開醫事委員會的情況 相似。這些人員必須首先接受體格檢驗,證明適合受聘,才可以獲確 實聘用為常額編制人員。
6.
至於仍在試用期的人員,則需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42(1)條 的規定,首先接受體格檢驗,才可以獲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人員。
工作和行為表現
7.
有關人員的工作和行為表現必須符合部門方面的要求,才可以 獲追溯其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人員的日期。如該員在過去幾年的工作 和行為表現欠佳,當局須給予該員6個月的時間作出改善。如證實該員 適合長久聘用,則該員可以在該段期間完結後獲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 人員。
8.
如人員正接受紀律處分,而這項紀律處分的阻止作用仍然生效 則當局在評審有關人員是否適合獲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人員時,將 會按個別人員的情況加以考慮。如在紀律處分完結時,有關人員的工 作和行為表現均令人滿意,該員將可獲准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人員, 並可按上女第3及4段所載的規定追溯其實任的生效日期。如人員正接 受行為不檢的調查,則有關調查應迅速完成。任何人員均不得在有可 能導致免職的紀律處分尚未完結前,獲當局考慮確實聘用為常額編制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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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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