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667-FCO40-3864-Hong-Kong-Civil-Service-1993 — Page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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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函第6/93號

由:公務員事務司

致:各部門首長

檔號:(135)in CP24/2

電話:810 3074

日期: - 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海外教育津貼

津貼額的修訂

(註: 這是B級傳閱通函,各科/部門/職系首長

部門主任秘書及處理人事的人員均應開 讀,各有關人員亦應注意,並應分發與所

有保存公務員事務規例的人員。)

本通函公布英國、美國、澳洲、新西蘭和新加坡走讀學校的新

訂津貼額。

經修訂的津貼額

2.

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英國走讀學校的新訂最高津貼額為 每學年912英鎊。美國、澳洲、新西蘭和新加坡走讀學校的津貼額亦 作相應修訂,以配合英國學校的津貼額。

3.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66(2)條,公務員的子女必須在該員按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300e及1320條所聲明的原籍國家就讀,方可申領

海外教育津貼。

已發放的津貼

4.

如公務員已按舊額就一九九二年九月 日或以後開課的學期領 取津貼,庫務署署長會安排盡早向他們發放以新額計算的津貼差額 如有關人員在一九九三年二月底尚未收到這筆款項,應經由所屬部門

首長通知庫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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