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家庭狀況改變
11.
計劃成員如不在指定期間內向庫務署署長呈報家庭狀 況的變動而須受罰的規定,將予以删除。不過,成員為本身的 利益計,應於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盡快呈報。 一如目前的安 排,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成員, 仍會定期獲提醒,如家庭狀況改變,須向庫務署署長呈報, 否則,
受益人於日後領取利益時可能有困難,
過渡安排
12.
為了協助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與孤寡撫恤金計 劃的成員決定是否繼續參加上述計劃,庫務署署長於短期內 會經由各成員所屬部門,將成員在有關計劃下的累積/可得的 撫恤金利益的比較表送交各成員,未婚成員則會獲告知若他 們選擇停止供款,將獲退還的供款加利息(如有的話)(請
參閱附件 VI的樣本及說明)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 孤寡撫恤金計劃的成員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仍未收 到上述比較表,應向所屬部門查詢
13.
假如在選擇期屆滿後,部門首長仍未收到成員選擇停
止向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供款的選 擇表格,便會視該員選擇繼續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 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視乎屬何者而定),如成員在提交選
擇表後一個月內仍未收到選擇表格的第二副本(其中第二部
分應由成員的所屬部門填妥,以顯示部門收到該員的選擇表
格):應向所屬部門查詢。
14.
假如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 成員於在職期間去世,而又並未選擇是否停止向計劃供款, 將被視爲擬繼續參加有關計劃。不過,假如公務員並非尚存 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供款人,又並来 選擇是否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如於在職期間去 世,將不會被視為已選擇參加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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