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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互免簽証協定的資料紀要

根據與冰島(一九四七年六月)、意大利(一九四七年十二月)、 聖馬力諾(一九四九年九月)及瑞典(一九四七年三月)訂立的互免簽証 協定:持有有效「英國護照」而國籍地位是稱為「英籍人士」的人, 可免簽証自由前往該等國家。按照(直至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仍有效力的)一九一四年英國國籍及外籍人士地位法以及(一九四九年 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效力的)一九四八年英 國國籍法:「英籍人士」一詞包括現時是香港英國土公民或英國國 民(海外)的人士。根據簽發英國護照時所用原則,「英國護照」一詞 亦包括「英國香港護照」

2.

按照(一九六三年八月)與瑞士簽訂的互免簽証協定,持有有效 「英國護照」而國籍地位是稱為「英籍人士」或「英籍人士、聯合王 國及英直屬土公民」的人士,可免簽証自由前往瑞士。根據(一九四 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效力的)一九四八 年英國國籍法,「英籍人士」或「英籍人士、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公 民」包括現時是香港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國民(海外)的人士:正如第 2段所解釋,「英國護照」 詞亦包括「英國香港護照」。

3. 雖然自一九四七年以來,英國國籍法律曾作出若干修訂,第1 和第2段所述的五項互免簽証協定的受益人的國籍地位的名稱並無更 改。因此,有關法律仍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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