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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帖

國際海事組織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中方已表示同意英方所建議,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 公約(以下簡稱「該公約」)和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

為議定書(以下簡稱「該議定書」)應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適用於香 港。不過,對於英方建議聯合王國在批准該公約和該議定書時指定香

港是一個「主管當局」,中方並不接納。

2.

英方已修改建議,提議指定香港是一個「適當當局」。中方已

在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九次會議上表示,如果英方確認香港向締約國提

出的請求應通過英國駐外大使館和領事館進行,中方可接納英方的修

改建議。

3.

英方想指出,越來越多司法管轄區選擇由雙方的有關當局直接 提出移交逃犯的請求。在司法協助方面,更越來越明顯地趨向直接聯 繫。司法協助協定通常規定設立負責處理協助請求的專責當局。這類

當局通常是有關的司法部或律政部門。目的是使雙方負責刑事訴訟的

機關可以直接接觸。現時在考慮中的司法協助協定範本建議設立這類

當局,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4.

香港也隨着上述趨勢,並無例外。舉例來說,香港向其他司法

管轄區所提出的取證請求通常都是由香港律政署向有關國家的律政部

門提出的。移交逃犯的請求經常是由一個律政部門通過有關國家駐香

港的領事館向另一律政部門提出。

5.

英方唯一關注的是應有效和迅速地處理有關請求。通過雙方有

關「適當當局」直接聯繫將是達至這個目標的最佳辦法。

6. 為了確保獲指定的當局的地位毫無疑問,我們願意進一步修訂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提出的修改建議,以「符合(該公約)第十條規

定的當局」取代「適當當局」一詞。我們深信進一步的修改將會完全

解決中方的關注。我們希望中方現在能接受我們的建議,即聯合王國 就香港批准該公約和該議定書時,在有關的闡述函件中,指定香港是

聯合王國一個提出和接受請求的當局。建議中的聯合王國聲明亦適用

於其他英國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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