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514-FCO40-3667-Future-of-Hong-Kong-International-Rights-and-Obligations-(IR-1992 — Page 4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MUJ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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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 191

Handed over by the Chinese side on 24.10.91

英方亍今年八月廿三日向中方递交的一份说帖,提出了对 《海员遣返公约》等五个劳工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问题的建议, 中方对英方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奉命答复如下:

·对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3号)和 1985年《劳二统计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0号),英方建议声 明适用于香港,并于九七年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 对《劳工统计公约》的下列条款做出暂不适用的保留:即第一 条(C)、(D)、(2)项,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 十七条第(1)歉。对此,中方不持异议。

二、对1966年《船员住宿设施(渔民)公約》(国际劳工公 约第126号),英方建议该公约不适用于香港。对此,中方不持

异议。

三、英方建议对1952年《有薪假期(农业)公约》(国际 劳工公约第101号)完全取消原先做出的保留;对1921年《每周 休息日(工业)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号)原做保留修改的 第二条撤消保留,对第五条重作修改(修改内容如1991年8月23 日英方代表处提供的说帖所述)。对此,中方也不持异议。

对于上述劳工公约中,凡中国未参加的,其在九七年后如 何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问题,将留待中英联合联络小 组国际权利与义务专家组在以后的适当时候讨论解决。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中方代表处:

1

一九九一年十月廿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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