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本令規定在經過若干修改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 ("條例")適用於由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法院,為追討因販毒關係而收受的付 款或其他酬賞或其價值的目的而發出的命令,亦適用於已經或將會在指定 國家或地區提起,並可能導致在該國家或地區發出上述命令的訴訟。第7 條亦規定應香港政府尋求協助執行命令的要求,而在指定國家或地區成功 追討的財產的價值,須當作是要減去須根據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發出的沒
收令繳付的數額。
2.
第3條為執行沒收令的目的指定開列於附表1的國家或地區,並規定 條例的條文在經過修改後適用於該等國家或地區的法院的命令,以及可能
導致發出上述命令的訴訟。附表2列出對條例所作的修改,而附表3列出經
修改後的條例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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