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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條並不授權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 妨礙《闘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 九四八年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所規定之保證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
。
第十九條
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
(-)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
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 之權利應予確認。
結。
(三) 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
(四) 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 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條
兒童的權利
(一) 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 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 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或出生而 受歧視。
字。
(二) 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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