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325-FCO40-3369-Hong-Kong-Bill-of-Rights-policy-1991 — Page 3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乙)

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羁押,

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三) 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

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 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

第七條

不得因違約而被監禁

任何人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

第八條

遷徙往來的自由

(一) 合法處在香港境內的人,在香港境內有遷 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

人人應有自由離去香港。

(三) 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 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 自由所必要,且與人權法案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抵觸之 限制,不在此限。

(四) 具有香港居留權的人進入香港之權,不得 無理褫奪。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

Co

6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