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325-FCO40-3369-Hong-Kong-Bill-of-Rights-policy-1991 — Page 2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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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羁押,

並應儘速即于判決。

(三) 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 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 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份相稱。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

第七條

不得因違約而被監禁

任何人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

第八條

遷徙往來的自由

(一) 合法處在香港境內的人,在香港境內有遷

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 人人應有自由離去香港。

(三) 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 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 自由所必要,且與人權法案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抵觸之 限制,不在此限。

(四) 具有香港居留權的人進入香港之權,不得 無理褫奪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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