蘖
第四條
不得使-
奴隸或奴工
(-) 任何人不得使-
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
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二) 任何人不得使-
奴工。
(三) (甲) 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
役。
(Z)
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 下列各項
(i)
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
(ii)
}
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 之人,通常必須擔任之工 作或服役;
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 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 反對服兵役之情況下,依 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服 役;
(iii)
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 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
服役;
(iv)
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
工作或服役。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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