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報表及報告須提交立法局省覽
在緊接下述報表及報告所關乎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的12月31日或之前 或在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分准許的較後限期之前,以下報表及報告須提 交立法局省覽
(a)
已簽署的經審計港台帳目報表或(如港台有全資附屬 公司)綜合帳日報表一份,連同核數師審計報告;及
(b) 港台及其全資附屬公司(如有的話)在該年度內的事務
報告一份。
33.
核數署署長進行審核
(1)
核數署署長可對港台在運用資源以貫徹其宗旨及履行其責任 時
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和效驗,進行他認為合適的審核。
(2)
第(1)款不得解釋為賦權核數署署長質疑港台的政策目標是
否可取。
(3)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如為根據本條進行審核而有合理 需要,核數署署長可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所需文件,並有權要求持有該等 文件或須對該等文件負責的人提供所需資料或解釋。
(4)
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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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袛適用於由港台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如港台有全資 該款亦適用於由該等公司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5) 核數署署長可將根據本條進行的審核的結果,向身為立法局 主席的總督呈交報告
(6) 在立法局主席收到根據第 (5)款呈交的報告之後一個月內, 或在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分決定的較長限期內,報告須提交立法局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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