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港台及全資附屬公司不是官方僱員或代理人
港台及其全資附屬公司並非官方僱員或代理人,亦不享有官方的地
位、豁免權或特權。
13. 豁免稅項
港台及其全資附屬公司無須繳納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徵收
的稅項。
14.
豁免領牌
港台及其全資附屬公司不受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8條須持 有牌照或根據該條例第9條須持有許可證的規定限制。
全資附屬公司
15. 設立全資附屬公司的權力
(1)
港台為貫徹其宗旨,可在康廣播司的同意下取得或成立全 資附屬公司,或參與全資附屬公司的取得及成立。
(2)
若非獲得文康廣播司同意或按照他給予的一般授權的條款行 事,港台不得把它在全資附屬公司內的權益移轉予下述公司或人士以外的 人
(a)
港台的另一全資附屬公司;或
(b)
將以港台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的代名人身份持有該等權 益的人。
16.
對全資附屬公司的控制
(1) 本條適用於港台的任何全資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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