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75-FCO40-3112-Hong-Kong-Bill-of-Rights-1990 — Page 20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藉以下措施,進一步實施在香港適用的《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約)

(a)

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成為本港法律一部分,並稱之為香港人權 法案;及

(b)

規定該等權利遭侵犯時須予以補救。

2. 草案第2條是釋義條文,其中規定解釋及應用本條例時,須顧及 條例的目的是進一步實施公約。

3. 草案第3條規定,如有可能,先前法例須按與本條例草案無抵觸 的原則解釋;至於不能如此解釋的法例,其中與本條例草案抵觸之處即予 廢除,這些條文於本條例草案産生的條例的生效日期起計1年後實施。普 通法及習慣法的原則中與本條例草案抵觸之處立即廢止。

4. 草案第4條規定,在可能範圍內,日後的法例須解釋為受本條例 草案規限。

5. 草案第5條規定,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 布時,可探取剋減人權法案所述權利的措施。

6. 草案第6條是關於違反或威脅違反人權法案的補救。草案第 6(1) 條規定,法庭或裁判所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中,可就違反人權法 案事件頒發認為公正適當且在其權力範圍內的補救、濟助或命令。

7. 草案第7條規定, *般而言本條例草案對政府、所有主管當局及 個人,均具有約束力,但草案第7(3)條規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對私生活 等的保護)祇對政府、公共主管當局、公職人員及公共主管當局的僱員具 有约束力。根據草案第74條,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廢除草案第7(3)條,使人 權法案第十四條廣泛地適用。

8. 草案第8條載有香港人權法案,總共23條,以公約所採用的非技 術性語言表達,但人權法案受草案第9至14條所規限。

9. 草案第9條規定,武裝部隊成員及合法拘禁在懲治機構內的人,

受到為維持部隊紀律及囚禁紀律而為法律所批准施加的限制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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