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74-FCO40-3111-Hong-Kong-Bill-of-Rights-1990 — Page 19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 出 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第二十七條

在那些存在着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 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 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不得有一個以上的委員同為一個國家的國民。 二、委員會的選舉應考慮到成員的公均地域分配和各種類型文化及各 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條

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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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一、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四年。他們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當選。然 而,第一次選出的委員中有九名的任期在兩年後即屆滿;這九人的姓名應 由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述會議的主席在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即抽簽決定。

二、任期屆滿後的選舉應按公約本部分的上述各條進行。

一、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本公約製以下簡稱“委員會”。它應由 十八名委員組成,執行下面所規定的任務。

第三十三條

二、委員會應由本公約締約國國民組成,他們應具有崇高道我地位和 在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並且還應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加委 員會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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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委員以其個人身分選出和進行工作。

如果委員會其他委員一致認為某一委員由於除暫時缺席以外的其 他任何原因而已停止執行其任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秘 書長應即宣布該委員的席位出缺。

第二十九條

二、倘遇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主席應立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秘書長應宣布該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辭職生效日期起出缺。

一、委員會委員由具有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資格的人的名單中以無記 名投票方式選出,這些人由本公約締約國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約每一締約國至多得提名二人。這些人應為提名國的國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條

第一次選舉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舉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條進行補缺選舉而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在委員會每 次選舉前至少四個月書面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請它們在三個月內提出委 員會委員的提名。

三、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單, 註明提名他們的締約國,並應在每次選舉前至少一個月將這個名單送交本 公約各締約國。

四、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的本公 約締約國家會議舉行。在這個會議裏,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應構成法 定人數;凡獲得最多票數以及出席並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的絕對多數票的那 些被提名人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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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按照第三十三條宣布席位出缺時,如果被接替的委員的任期從宣 布席位出缺時起不在六個月內屆滿者,聯合國秘書長應通知本公約各個締 約國,各締約國可在兩個月內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填補空缺的目的 提出提名。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來的被提名人名 單,提交本公約各締約國。然後按照公約本部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補缺選

三、為填補按第三十三條宣布出缺的席位而當選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為按同條規定出缺的委員會委員的剩餘任期。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獲得聯合國大會的同意時,可以按照大會鑒於委員會責 任的重要性而決定的條件從聯合國經費中領取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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