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行動的自由
(一)合法處在香港境內的每一個人在香港境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
選擇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離開香港。
(三)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
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人權宣言所承認的其他權利
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具有香港居留權的人進入香港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
奪。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
第九條
驅逐出香港的限制
合法處在香港境內但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決定
才可以被驅逐出境,並且,除非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況下
,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格當
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覆審,並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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