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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内有提及“定居在外國”(第五、九、 和十條)或“定居在中國”(第六和七條)的人士。就這方面來 說,應用什麼標準來決定某人在何處定居?一個人可否在某些 情況下,被視作同時在兩處地方定居?
問二:假如一名一向在中國定居的中國公民聲稱已自願取得外國國
籍,他在法律上的後果會怎樣?假如一名一向在中國定居的中 國公民,非自願地取得外國國籍,他在法律上的後果會怎樣? 在上述任何一個情況下,該名中國公民會否喪失其中國國籍? 在上述任何一個情況下,該名中國公民所取得的外國國籍會否 被中國當局承認作任何用途?
問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規定在外國出生的人士可具有中 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第二句有以下規定 ——
(甲)
“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 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
以上這一句,特別是“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的字 眼,是否單指在外國出生的人士?如答案是肯定的,
個人在中國出生,其父母在外國定居並在返回中國之前 已取得外國國籍,他的國籍地位應是什麼?
(乙) 如何鑑定一個人是否在出生時已取得外國國籍?
(丙)
一個在外國出生的人如果在出生時已按照外國的國籍法 取得外國國籍,而其父母皆為中國公民並在中國定居或 其父母的其中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在中國定居,他的身份 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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