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12-FCO40-3011-International-Rights-and-Obligations-Sub-Group-of-the-Sino-B-1990 — Page 3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GF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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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一年關於進口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 類似場合陳列或使用的貨品的設施的海關公約

九六一年關於進口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場合陳列 或使用的貨品的設施的海關公約(以下簡稱該「公約」)列明各項規定 ,即各締約方同意在指定指況(第二條和第三條)下,可暫時准許進口 供在活動場合陳列或示範的貨品以及在國際會議上使用的器材。該公 約也規定獲准暫時進口的貨品再出口(第四條)和其他處理方法(第五 條)的情況。各締約方並同意,對廣告樣品、在活動場合中耗掉或毀 掉的陳列和示範貨品以及在國際會議上使用的宣傳資料和文件等,免 除進口關稅和限制(第六條)。締約方亦保證就有關公約規定的設施簡

化海關手鎮(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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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於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批准該公約(文本見附件 A)。該公約根據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第 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國家可以在簽署或遞交批准書或加入公約時或其後 任何時間,以通知書形式聲明把該公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或任 何由該國負責其國際關係的地區。聯合王國在批准該公約時並無作出 這樣的一項聲明,但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確曾就香港作出該項

聲明(文本見附件B)。

利益

三. 該公約對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場合中陳列的貨品採 納劃一的海關處理規則,以方便有關的展覽,因而促進國際貿易及國 際間意見和知識的交流。這鼓勵更多交易會、國際會議和展覽會在香 港舉行,藉此促進香港的貿易。

建議

四. 英方建議該公約應根據聯合聲明,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 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達到這個目的,中央人民政府須以某 種方式向現有所有締約方及可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成為締約 方的所有政府表示,因該公約産生而適用於香港的全部國際權利和義 務,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將由中央人民政府承擔,並適用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外,亦須盡量確保該等締約方同意

或最低限度黙許這項安排。英方認為,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交予中

方的文件第七段所述的方法,是達到這目標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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