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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權力,包括修改本條例,藉以授權某人行使酌情決定權 的權力。
(4)在本條及第29條內
“外地没收令”指為了追討因販毒而收受的款項或其他酬賞或其價值,而由指定國家
的法庭發出的命令;
“修改”包括增補、改動及刪削。
外地没收令的登記
29. (1) 在以下情況下,高等法院可應指定國家的政府或其代表提出的申請,登 記在該國家發出的外地没收令
(a) 它信納在登記時,該命令是有效而又不受上訴規限的;
(b) 如該命令所針對的人没有在訴訟中出席,它信納該人曾收到訴訟的通知,並
有-
份時間提出答辯;及
(c) 它認為在香港執行該命令不會與司法公正相違背。
(2) 在第(1)款內,“上訴”包括——
(a) 任何為撤銷或取消法庭判決而進行的訴訟;及
(b) 要求重審或停止執行法庭判決的申請。
(3) 如高等法院認為外地没收令所追討的款項已繳付,或該命令所針對的人經以 監禁抵償未繳的款項,或該命令經以其他方法獲得圓滿執行,則高等法院須取消該命 令的登記。
相應法律的證據
30.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3條適用於本條例下的訴訟,一如它適用於 提控該條例下罪行的訴訟。
修訂附表
O
3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修訂附表1及附表2。
相應修訂
《破産條例》
解除破產令的效力
32. 《 破產條例》(第6章)第32(1)條現予修訂,在(a)段後增補-
"(aa) from any liability to pay any amount under a confiscation order made under
the Drug Trafficking (Recovery of Proceeds) Ordinance 1989 (35 of 1989);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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