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6-FCO40-2843-Hong-Kong-Drug-Trafficking-(Recovery-of-Proceeds)-Ordinance--1991 — Page 4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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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2)(c)款所指的條件,是一

(a) 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的人曾經從事販毒或從販毒獲利;及

(b) 有合理理由懷疑該房產內藏有與該指明的人有關或與販毒有獲的物料,而該

(c)

物料(不論是物料本身或連同其他物料)對與申請有關的偵查,相當可能有重

大價值,但在提出申請時不能就該物料詳細說明;及

(i) 如要聯絡任何有權准許別人進入該房產的人,並不切實可行;或

(ii) 除非出示令狀,否則不會獲准進入該房產;或

(ii) 除非獲授權人到達該房產時能立即進入該房產,否則與該項申請有關 的偵查可能受到嚴重妨害。

(5) 凡獲授權人執行根據本條簽發的令狀進入房産後,可以扣押及扣留任何(不 論是物料本身或連同其他物料)對與該令狀有關的偵查相當可能有重大價值的物料, 但享有法律特權的品目除外。

(6) 任何人阻撓或妨礙獲授權人執行根據本條簽發的令狀,即屬犯罪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或

(b) 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第20及21條的補-

條文

:

ii.

22. (1) 獲授權人可把以下物料攝影或複印———

(a) 根據第20條向他提交或讓他取覽的物料;及

(b) 根據第21條扣押的物料。

(2) 在第 20 及 21條內——

“法庭”指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

“享有法律特權的品目”指-

(a) 專業法律顧問和他的當事人或當事人代表之間,與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有

關的通訊;

(b) 專業法律顧問和他的當事人或當事人代表之間,或該等顧問、當事人或當事 人代表和任何其他人之間,就有關法律訴訟或在預期進行訴訟的情況下及為 該等訴訟的目的而作出的通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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