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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限制令——
(a) 祇可在檢控官提出申請後發出;
(b) 可由法官在內庭應單方面的聆訊形式申請而發出;及
(c) 須附有向受該命令影響的人發出通知的規定。
(5) 限制令
-
(a) 可就任何財產予以撤銷或更改;及
(b) 在有關的刑事訴訟結束之後,必須撤銷。
(6) 撤銷或更改限制令的申請,可由任何受該命令影響的人提出。
(7)
高等法院發出限制令之後,可隨時委任接管人,在不違背高等法院所指明的 條件或例外情況下
(a) 接管任何可變現財產;及
(b) 依照高等法院的指示,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受接管的任何財產;
高等法院並可要求任何管有有關財產(即在本條下委任接管人接管的財產)的人,把該 財產交予接管人接管。
(8) 爲本條的目的,處理任何人持有的財產,在該詞句的一般性含義不受影響下 ,包括
(a) 如財產是他人欠該人的債項,付款予任何人以減少或完全清償該債項;
(b) 作出或收受有關財產的饋贈;及
(c) 把有關財產調離香港。
(9) 高等法院發出限制令之後,獲授權人為防止任何可變現財產調離香港,可把 有關財產扣押
(10)根據第(9)款扣押的財產,須依循高等法院的指示處理。
(11) 限制令內指明的任何財產如為不動產,爲《田土註冊條例》(第128章)的目 的,該命令須——
(a) 視為涉及土地的法律文件;及
(b) 可根據該條例,以田土註册署署長認為適當的方式,在田土註冊署註冊為涉
及土地的法律文件。
就土地、證劵等財産發出抵押令
押
11. (1) 高等法院可就可變現財產發出抵押令,以作為向政府繳付以下款額的抵
(a) 如没收令未曾發出,相等於抵押財產不時價值的款額;及
(b) 在其他情形下,不超過根據没收令所須繳付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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