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條例》第6(1)條
《危險藥物條例》第 7(1)
製造毒品
藏有毒品作非法販賣用途
《危險藥物條例》第9(1)2及33條
種植、供應、採辦、經營、輸入、輸
出或藏有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
《危險藥物條例》第35條
開設或經營煙格作吸毒用途
《危險藥物條例》第37條
容許房產用作非法販賣、製造或貯存
毒品用途
《1989年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協助他人保留販毒利益
(1989年 第 號)第26條
*註: 本附表內的罪行簡單說明,祇為方便參考。
附表2
〔第11條 ]
可施加抵押令的資 産
1. 香港境內土地
2. 以下各種證券:
(a) 政府證券;
(b) 在香港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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