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先考慮上述命令才
(i) 判該人罰款;或
發出任何涉及需要該人付款的命令;或
(ID
在《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8F條、第56條,或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2條、第84Å條、第 102或
103條下,發出任何命令; 及
(c)
除 (b) 段另有規定外,在不受該命令影響之下決定對被告的適當刑
罰或其他處置方式。
販毒得益的評計
4. (1) 為本條例的目的
व
B
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 ),因自己或他
人從事販毒而收受的款項或其他酬賞,即為他的販毒得益; 而
該人的販毒得益的價值,為上述款項或酬賞的價值的總和。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為決定被告是否曾經從販毒獲利,及 為(如被
告曾經獲利)評計他的販毒得益的價值,可作以下假設,但如被告能表明任
何假設與其情況不符,則不能成立。
9
033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