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COMMUNICATION (AMENDMENT) BILL 1989
C691
3. Clauses 2 and 4 make technical amendments to provide that the provisions of e principal Ordinance relating to licences shall not apply to sound broadcasting
Ticences.
4.
This Bill together with the Broadcasting Authority (Amendment) Bill 1989 may require an increase in the staff of the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Any additional resource requirement will be processed in the normal way.
1989年電信(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對商業電台廣播作出更為全面的法定管制。
2. 草案第3條在原有《條例》中加插新的第IIIA部,就電台廣播牌照作出規定。其中有 15條新條文:
(a) 第13A 條是釋義條款;
(b) 第13B條規定:任何符合第13F條規定的企業均可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電台廣播牌
照;
(c) 第13C條規定廣播事務管理局就牌照申請事宜向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建議,並授權總 督會同行政局按其所定的條件及規定發給牌照,包括廣播事務管理局可要求持牌人不廣 播某些資料,以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可暫時吊銷有關牌照等條件;
(d) 第13條規定牌照應註明有效期,或如無註明,則總督會同行政局應指定其有效期,
並規定應於有效期內續牌;
(e)第13條規定廣播事務管理局就在指定的續領日期續牌事宜向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建 議。總督會同行政局在考慮過該等建議後可批准續牌(按他所定的條件及規定),亦可不 准續領;
(f) 第13F條規定:只有按《公司條例》(第32章)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在其公司簡章 中列明有權完全遵照《條例》的規定以及牌照的條件和規定而經營的公司(而非附屬公 司)才可領牌;
(g)第13G及第13條限制被取消資格人士對一間持牌公司可行使的控制權。被取消資格 人士是指(第13A(1)條)一名廣告代理、一名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提供廣播製作或傳送 聲音或電視製作的人、一名持牌人、或假如是一間企業,則指對該企業行使控制權的 人;
(h) 第131條規定,對於持牌人的有投票權股份,不符合資格的人士(非居港人士)不能享有
合計超過49%股份的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ii) 第13J條規定,在發給牌照後的3年內,未經廣播事務管理局許可,不得轉讓或獲取合
計超過15%的持牌人有投票權股份的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j)第13K條授權該管理局,可在有關人士已達成任何違反第13G、第13H或第131條規定 的交易、安排、協議或協定的情況下,指示不能行使就有關股份所享有的投票權,或按 情況所需指示把就有關股份所享有的權利、所有權或利益轉讓與並非不符合資格或被取 消資格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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