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61-FCO40-2793-Air-services-agreement-between-Hong-Kong-and-Brunei-1989 — Page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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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6

香港政府和汶萊達魯薩蘭蘇丹王國政府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香港總督衛奕信爵士:

我謹提及在一九八七年為香港與汶萊之間提供航班範圍所議定的協定草 案。

聯合王國政府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仍負責香港的對外事務,惟聯 合王國政府現授權閣下

定。

(a) 締結上述協定;

(6)經聯合王國政府事前具體授權,同意及確認為該協定所作的修訂;

(c) 實施及行使該協定所賦予締約方的其他權力。

此外,閣下於徵取聯合王國政府的同意後,可按照該協定的條件終止協

倘須要就該協定所提及的國際公約採取行動,聯合王國政府將採取有關行 動,或在適當的情況下,香港政府將由聯合王國政府授權採取有關行動。

該協定生效後,聯合王國政府會代表香港政府將協定登記備案。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賀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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