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32 Ord. No. 87/88
BOILERS AND PRESSURE RECEIVERS (AMENDMENT)
*茲證明連接鍋爐的蒸汽甑業經根據 第 28 條的規定予以檢驗,該甑的出口開 啟及暢通無阻。
簽名
日期
茲證明(i)本人今日曾在上述鍋爐受壓力時加以檢驗,並認為其操作安全,可在
的最高壓力下使用及操作,惟須遵守下述條件:
(請根據該條例第33(5)條將適用條件填於本欄)
(ii)安全閥已根據該條例第45條的規定予以校準、鎖封或調整
。
本證明書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日期
*將不適用的項目刪去。
鍋爐檢驗員
注意:
除該鍋爐因本證明書上的附加條件或該條例的其他規定而須提早檢驗外,本證明 書的有效期將以鍋爐及壓力器皿條例第27(1)條的規定為根據。
警告: 在本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該鍋爐須予覆驗,任何人士如使用或操作未經檢驗或 檢驗後未獲發給效能良好證明書的鍋爐,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爲$30,000(鍋爐 及壓力器皿條例第49(1)及(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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