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8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摘要說明

本草案旨在修訂有關證券交易或商品期貨合約買賣的法例。 本草案作 出的重要修改如下

(a)

成立一個新法團,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 會”),以執行目前由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

員會、證券監理專員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執行的職能;

除執行第 (a) 節所指的職能外,監察委員會

-

(1) 須拒絕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或《商品交易條例》(第 250章)要求註冊的申請,除非它信的申請人是適當人選(草 案第21條); 及

(j)

可以對從事證券交易或商品期貨合約買賣業務的人,行使若 干新的監管權力,其中最重要的載於第V部內;

(c)

成立一個新的上訴組織,以便對根據本草案提出的上訴作出裁 決; 及

(d

收取新徵費,凡進行證券買賣或可徵費交易(《商品交易條例》 第79A4條所指的)的人,都須向監察委員會缴付徵費。

本草案將自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 I 部

2. 草案第1條載有條例的簡稱

3. 草案第2條·載有釋義條文。

第I部

4. 草案第3及4條規定成立監察委員會,並訂定它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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