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循以簡易程序 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如是個人犯罪,可
另處監禁6個月。
監察委員會對若干罪行提起檢控
58. (1) 本條例下的罪行都可由監察委員會以它的名義提起檢控,但 凡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款檢控罪行,該罪行須如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 殺,由裁判司審訊。
2 為對第(1)款所述罪行提起檢控,及僅為這目的,監察委員會的 僱員即使在本條以外無資格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行事,也可憑本款而可在 裁判司前就他主理的案件出庭及答辯,並在檢控中享有根據《法律執業者 條 例 》(第 159章)有資格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的人的一切其他權利。
(3) 本條的規定,並不減損律政司在檢控刑事罪行方面的權力。
臨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限公司的解散及財產移轉
59. (1) 「臨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限公司("臨時公司”)憑藉 本條的規定,於成立日解散。
2 所有財産,不論動産(包括法據動産)或不動産,在緊接成立日之
前,歸於臨時公司名下的、屬臨時公司所有的、由別人以信託方式代臨時
公司持有的或由別人持有但財産由它以條件約束的,以及這些財産的及與
它們有關連的一切權利、權力及特權,都無須經過轉讓而於成立日移轉給
監察委員會,及歸於它名下、成為它所有的財産、成為由別人以信託方式
代它持有的財産、成為由別人持有但由它以條件約束的財産。
(3) 所有憑藉本條移轉的財產,在緊接成立日之前以臨時公司名義列
入銀行簿冊或登記於銀行、法團或公司的簿册内的,如監察委員會在成立
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提出要求,則有關銀行、法團或公司須改以監察委員 會的名義將這些財產登記在簿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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