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4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b) 循以簡易程序 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如是個人犯罪,可

另處監禁6個月。

監察委員會對若干罪行提起檢控

58. (1) 本條例下的罪行都可由監察委員會以它的名義提起檢控,但 凡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款檢控罪行,該罪行須如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 殺,由裁判司審訊。

2 為對第(1)款所述罪行提起檢控,及僅為這目的,監察委員會的 僱員即使在本條以外無資格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行事,也可憑本款而可在 裁判司前就他主理的案件出庭及答辯,並在檢控中享有根據《法律執業者 條 例 》(第 159章)有資格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的人的一切其他權利。

(3) 本條的規定,並不減損律政司在檢控刑事罪行方面的權力。

臨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限公司的解散及財產移轉

59. (1) 「臨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限公司("臨時公司”)憑藉 本條的規定,於成立日解散。

2 所有財産,不論動産(包括法據動産)或不動産,在緊接成立日之

前,歸於臨時公司名下的、屬臨時公司所有的、由別人以信託方式代臨時

公司持有的或由別人持有但財産由它以條件約束的,以及這些財産的及與

它們有關連的一切權利、權力及特權,都無須經過轉讓而於成立日移轉給

監察委員會,及歸於它名下、成為它所有的財産、成為由別人以信託方式

代它持有的財産、成為由別人持有但由它以條件約束的財産。

(3) 所有憑藉本條移轉的財產,在緊接成立日之前以臨時公司名義列

入銀行簿冊或登記於銀行、法團或公司的簿册内的,如監察委員會在成立

日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提出要求,則有關銀行、法團或公司須改以監察委員 會的名義將這些財產登記在簿冊內。

47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