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38、37或38際撤回、取代或更改通知書
40.(1) 在第36、37或38條所指的通知書有效期内,監察委員會可出
於本身的意願,或在接獲通知書所送達的人或受通知書影響的人的申請
後,藉書面通知
(a) 撤回原有的通知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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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另一禁止或要求取代原有通知書所載的禁止或要求,或更改這
些禁止或要求。
2 監察委員會在接獲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如拒絕撤回、取代
或更改根據第36、37或38條所施加的禁止或作出的要求,則須將它的決定
以書面通知該人。
就根據本部所發通知書提出上訴
41、(1)
凡監察委員會根據第36、37、38、39或40條發出通知書,獲
送達通知書的人可於第20(3)條指明的期間內,根據第18條向上訴委員會提
出上訴。
第 (1) 款所指的上訴,不影響有關的通知書生效。
(3)
第 (1) 款所指的通知書須說明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可向上訴委員會提 出上訴, 反對該通知書,該通知書並須指明提出上訴的期限。
清盤令
42.(1) 在第2款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可提出稟狀,用以下的理
由,申請將屬於高等法院可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予以清盤的公司的
註册人,按該條例清盤
(a) 註冊人不能清償它的債務, 如該條例第177及178條或第327條
所指的;或
(b) 將註冊入清盤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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