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2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c)

(ii) 刪除、增補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所載的紀

錄事項或其他細節,或以其他方式干擾、使人干擾或容許別人干

擾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

採取看來是需要的其他步驟,保存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及防止它

們受到干擾。

(3) 根據本條移離的紀錄或其他文件,可保留不超過6個月,自移離

當天起計;但如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須用於任何刑事訴訟,則可保留為了

該訴訟的目的所需要的較長時間。

w 根據本條移離紀錄或其他文件的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

發出有關的收條;他可容許任何人(如紀錄或其他文件未遭移離,本來有

權察看的)於任何合理的時間,察看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複製副本及予

以摘錄。

(5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2條適用於根據本條成為監

察委員會管有的財產,猶如它適用於成為警方管有的財産一樣。

任何人有以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罪

-

(a)

無合法解釋而未有履行第2款所指的要求或禁止; 或

1)

妨礙或阻撓別人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權力。

毀壞文件及其他

34.任何人自行、使人或容許他人毀壞、偽造、隱瞞或棄掉與第28條

所指檢查或與第31條所指調查有關的紀錄或其他文件,即屬犯罪; 除非他

能夠證明他無意向獲授權人或調查員隱瞞這些紀錄或其他文件可披露的事

實,則屬例外。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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