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2-FCO40-2639-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8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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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草案)

建議修改或增寫條文

第五章:經濟

建議在第五章第一節增寫以下條文: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並可單獨同

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和貿易關係。

第一百零四條

建議修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所有權,包括取 得、使用、處置和繼承財產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的財産 時得到補償的權利。外來投資所有權與其他形式的財產所有權受同樣

的保護。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

:

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第一百零六條

建議修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在若干年内平衡支出和收 入,以及支出增長與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相適應的政策,自行管理財政 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制財政預算和決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算和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惜案。

第一百三十二條

建議第一款修改如下:

“缣簽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原協定和協議 規定的權利盡可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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