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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建議際文
Annex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
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六牒:“私有財產所有撰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方 為正式語文。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包
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
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與該等制度有關的政策,均依照本法的規
定。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 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第二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未獲授
檬自行處理的外交事務。
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有關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內地機構及其人員的
管轄權範圍)
有關特別行政區法院寄理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機構及機 力機關或其人員(包括第二章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所提及者)
的案件的規定,以及有關該等機構及權力機關或其人員作出賠償 的規定,由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訂明。
"
第十七條 第三段: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制定的任何法律或其中
有關部分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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