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
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
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
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职权: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
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
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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