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
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
利。劳互的福利待遇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
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 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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